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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童晓军与岑银富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晓军,岑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童晓军。被执行人岑银富。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125号童晓军诉岑银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岑银富及其妻陈孟儿的财产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0580元、执行费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