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安万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高长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高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万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竹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高长友,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杨建伟与被执行人高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09)安万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