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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赵甲、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赵甲,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26号原告:杜某某。被告:赵甲。被告: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甲、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乙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讼争借据中的“赵乙”字迹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尚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傅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