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赵甲、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赵甲,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26号原告:杜某某。被告:赵甲。被告: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甲、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乙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讼争借据中的“赵乙”字迹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尚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傅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