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胜龙与张俊锋、钱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胜龙,张俊锋,钱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号原告施胜龙,经商,乌市赤岸镇山盆村7组。委托代理人吴曦、冯超,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锋,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1组。被告钱小英,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胜龙诉被告张俊锋、钱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