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建宏与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严望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宏,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严望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600号原告:梁建宏,个体工商户。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南山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江玉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严望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宏与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严望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宏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梁建宏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朱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