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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93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袁某某供应的电缆桥架在厚度、防腐和阻燃上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尚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华泉审 判 员  蔡生苗人民陪审员  葛茂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