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686号原告陈某。被告蔡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5月10日由审判员孙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被告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蔡某乙,现由原告抚养。2008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11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被告蔡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于2005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蔡某乙,于2008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09年11月份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双方由于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双方互相尊重,谅解,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75]审 判 员 孙 宾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