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晗与楼庆、傅秋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晗;楼庆;傅秋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号原告:孙晗,城街道八脚坎村官斌。被告:楼庆,东街道观音塘村2组。被告:傅秋鸣,暨阳街道暨阳路340号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晗与被告楼庆、傅秋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晗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孙晗负担。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