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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包少威与耿徐峰、童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少威,耿徐峰,童华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包少威,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居民,住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6弄1支弄10号。被告耿徐峰,男,1983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木岱村丽故塘162号。被告童华妍,居民,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少威被告耿徐峰、童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少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告包少威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