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羿XX与被告杨XX、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羿XX。委托代理人张XX,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羿XX与被告杨XX、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羿XX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羿XX撤回起诉。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