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涡民一初字第16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XX、刘心如、刘文韬、刘王氏诉被告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刘传军、刘敏年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心如,刘文韬,刘王氏,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刘传军,刘敏年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第1639-1号原告:XX,女,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丰集行政村赵庄自然村。原告:刘心如,女,2003年5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XX之女。原告:刘文韬,男,200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XX之子。原告:刘王氏,女,49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委托代理人:江立俊,男,5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城东镇蒙关刘寨行政村。系死者姑父。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涡阳县城关镇建设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继新,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军(小名靳峰),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丰集街上。被告:刘敏年,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丰集行政村赵庄自然村。系死者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刘心如、刘文韬、刘王氏诉被告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刘传军、刘敏年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同被告刘传军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穆家运审判员 杨洪峰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