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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雁塔区雁祥路l8号。法定代表人孙彩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锋。申请执行人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07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李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锋送达了执行通通知书,李锋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3月21日依法受理。现双方于2010年5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锋一次性给付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65000元,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执行费由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李锋已向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65000元,西安海皇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了2450元执行费。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仲裁字(2009)第207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李 治审判员 马德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苏百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