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与俞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俞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两原告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徐某某诉被告俞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某某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俞某某起诉。审判员 朱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高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