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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与俞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俞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两原告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徐某某诉被告俞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某某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俞某某起诉。审判员  朱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高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