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法执字第1537一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信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爱民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信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537一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信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爱民陕西信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爱民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爱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信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陕西信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李爱民有小轿车一辆,车号为陕AU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爱民名下陕AU29**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