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赵某。原告沈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某甲起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结婚,2009年2月20日生育儿子沈某乙。双方结婚至今2年,同居生活时间却不到4个月。被告对家庭和原告缺乏责任意识,怀孕期间选择依赖父母,儿子出生后产假满也不愿上班,宁愿在家。此外被告母女多次要求原告祖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原被告,发生争执。2009年10月9日被告弃家而去。目前儿子暂由双方轮流抚养一月。双方草率结婚,未建立夫妻感情,故诉请判令:1、双方离婚;2、儿子沈某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交往2年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怀孕期间我搬回娘家居住是因为脚骨折,婆婆身体不好,娘家照顾比较方便。我离职也是和原告家沟通后做出的。房子过户和我完全没有关系。夫妻口角是正常的,我也后悔回娘家的举动。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儿子还小,不同意离婚。原告沈某甲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证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婚生子沈某乙于2009年2月20日出生;证3、付顺珍证人证言,证言内容如下:2009年10月份一天中午,我在烧饭,被告、被告父母、原告父亲从原告家出来时经过我家,被告母亲对我说:我把女儿带回去了。我问:这里谁来住?被告母亲说:随他们谁来住;证4、沈某中证人证言,证言内容如下:原被告的婚房是原告祖父的房产,被告家人多次向原告母亲要求向祖父母商量将房子过户到原被告名下,我和原告母亲认为,原被告结婚一个月吵架时被告就提出离婚,所以我们认为还是过户到我们名下比较好。被告母亲还要求将原告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还提出卖房,用孙子沈某乙名字买房,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证5、房产证一份,拟与证4一并证明被告母女多次要求将原告祖父母名下房产过户给原被告,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证6、工作证明及胸牌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保险公司定损岗位工作;证7、出院摘要一份,拟证明原告母亲患有乳腺癌;证8、病历一本,拟证明原告母亲至今尚在复诊中,身体不好。被告赵某质证如下:证1、2、6无异议;证3应该是去年10月搬出,具体哪天不记得,当时是我公公送我回家的,说明是和双方父母沟通后才回家的,不清楚我母亲有没有跟证人说过话;证4如果我要钱的话,婚前就提出了。我从来没有向原告父母提出过要房子过户,我母亲也没提出过。证5房产过户和我没关系,我没有要求过户到我名下;证7、8无异议,他母亲五年前出院,每周都去配药,但身体还是不错的,平时也经常出去打牌。被告赵某提供病历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6月怀孕,9月因事故骨折无法上班,原告提出爷爷奶奶年纪大,母亲有癌症,他工作也忙,叫我回娘家居住,我怀孕时有子宫肌瘤,属于高危产妇。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即使被告有伤也没必要回娘家居住,而且无法证明子宫肌瘤会影响生育。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沈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证1、2、6,被告无异议,予以采纳;证3付顺珍证人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内容予以采纳;证4被告有异议,证人系原告父亲,其证言不予采纳;证5、7、8,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被告赵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0日生育儿子沈某乙。被告赵某怀孕期间为高危产妇,并曾发生左脚骨折。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赵某于2009年10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11月起,儿子沈某乙由双方轮流抚养一个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建立了较稳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矛盾,被告赵某搬回娘家居住,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加强沟通与交流,则完全有可能夫妻和好。原告沈某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宇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