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干平,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石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