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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灶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干平,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石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