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345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权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谢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