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6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宣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章某某户籍所在地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故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被告系借贷关系中的保证方,故应根据保证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章某某户籍所在地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应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