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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以与被申请人戴甲、戴乙房屋买卖合同纠与戴甲、戴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某,戴甲,戴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25-1号申请人:叶某某。被申请人:戴甲。被申请人:戴乙。申请人叶某某以与被申请人戴甲、戴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甲、戴乙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戴甲、戴乙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国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