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国通与舟山新钻石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国通,舟山新钻石楼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292号原告滕国通,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白虎山路47号2单元502室。被告舟山新钻石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马炳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国通诉被告舟山新钻石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国通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国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滕国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书 记 员 应哲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