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西安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第三人户县天桥建材管理经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责任有限公司,西安道桥建设有限公司,户县天桥建材管理经销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513号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注册号:610000100121057。 法定代理人雷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訾国强,男。 委托代理人栗凤辉,男。 被告西安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42号。 法定代理人刘航,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户县天桥建材管理经销站。住所地户县天桥水磨头村。 法定代理人赵建威,该公司的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第三人户县天桥建材管理经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550元,下余15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