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陕西陕开龙翔电器有限公司诉铜陵昆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8号原告:陕西陕开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开发区火炬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兰。委托代理人:刘兵强。被告:铜陵昆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中段108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璋。本院受理陕西陕开龙翔电器有限公司诉铜陵昆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铜陵昆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铜陵市,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诉至买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双方协议选择的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铜陵昆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鸣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