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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矾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矾民初字第84号原告:曾某甲。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陈某甲。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云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由原告入赘被告家,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曾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受聘从事客运驾驶员工作,因业务需要下班或出车时间无法确定,被告及其家人无端猜疑原告的生活作风,为此,双方争吵更加频繁。2009年11月间,被告将原告的衣物全部抛弃屋外,并不准原告回家生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综上,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而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婚生次子曾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座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梅某脚村三层楼房一间、一层楼房一间(尚未办理合法产权),由双方共同分割。被告陈某甲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口头答辩称:一、原告诉称双方生育两个儿子是事实,但长子出生后至8周岁都是由被告父母照顾,其幼儿园学习费用都是被告打工赚钱支付,原告没有支付抚养费。二、座落于金乡镇梅某脚两间房屋的地基是被告爷爷遗留下来,房屋是被告父母亲建造,原告没有出资,也没有帮忙。三、双方结婚后第二个月,即2000年农历5月左右,由被告出资4万多元,为原告购置了一台大型拖拉机,由原告经营运输,但原告没有给付赚来的钱。后来,原告将拖拉机出卖后,又与他人合伙购买了一辆5吨的货车,从事往返苍南与福州的货物运输。后来,原告又将该货车出卖后,又与其姐姐合伙购买了一辆货车,现也已被原告变卖。四、被告为了原告所购置的车辆而借款,至今还欠借款十几万元。部分是向亲戚所借,其中向赤溪镇信用社借款3万元,因为原告户籍没有转入被告处,以被告母亲的名义向赤溪镇信用社借款。五、婚后,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与一离婚女子长期处于某某生活。六、双方于2000年农历4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是事实。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自从原告于2009年7月份出走并与一女子同居后,双方开始没有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曾某甲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户号为044001910,其中姓名有陈某乙的户成员信息单一份,苍南县南江妇产科医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两儿子陈某乙、曾某乙出生时间的事实。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陈某甲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明婚生两儿子陈某乙、曾某乙的出生时间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农历4月20日,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曾某甲入赘被告陈某甲家。××××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乙,就读于苍南县金乡二小三年级;××××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曾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纠纷,原告遂诉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儿子,应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也没有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曾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高海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