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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方志祥与冯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祥,冯百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84号原告:方志祥。被告:冯百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祥诉被告冯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百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祥撤回对被告冯百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方志祥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