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建飞与耿徐峰、童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建飞;耿徐峰;童华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叶建飞,个体工商户,住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支弄**。被告耿徐峰,农民,昌县云峰镇木岱村丽故塘162号。被告童华妍,居民,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飞诉被告耿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叶建飞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