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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州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州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蒋某承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闫 宁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