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胡秋月与孙云南、慈溪新元印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月,孙云南,李霞萍,慈溪新元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孙云才。申请执行人:胡秋月。委托代理人:方勇,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云南。被执行人:李霞萍。被执行人:慈溪新元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新祥。本院在执行胡秋月与孙云南、李霞萍、慈溪新元印业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云才于2010年4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云才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孙云南是兄弟关系。2008年11月18日,案外人将在慈溪新元印业有限公司中的13%股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云南之妻李霞萍,而孙云南与李霞萍无力支付受让金,除向案外人出具一份45万元的借条外,同意将孙云南座落于浒山街道xx村三间二层楼房作价8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并由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由孙云南将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交给案外人,案外人也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因该房产系集体土地性质,房地产权证无法过户,故至今未办理转让手续,但该房屋已由案外人居住使用至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该房产,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提供慈房权证(2002)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慈集用(2002)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孙云南出具的借条、房屋买卖协议及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佐证。本院查明,案外人异议之标的物,也即本院查封之房产,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被执行人孙云南。案外人孙云才与被执行人孙云南于2007年2月19日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但之后并未实际履行,案外人自认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关于买房款已支付的主张,因被执行人否认,且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故不予认定。上述事实,由慈房权证(2002)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慈集用(2002)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孙云南出具的借条、房屋买卖协议、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异议标的物依登记为被执行人孙云南所有,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云才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