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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文龙与厉洪进、胡明果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厉洪进,胡明果,徐春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701号原告:徐文龙,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40号。被告:厉洪进,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芝英镇郭段厉村。被告:胡明果,女,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芝英镇郭段厉村。被告:徐春风,镇方山口村方山路10弄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龙与被告厉洪进、胡明果、徐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龙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徐文龙负担。审 判 员 朱建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