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爱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因特殊原因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陈某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1998年6月18日,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2年1月23日、2005年6月23日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原告曾于2008年6月26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表示痛改前非,原告撤回起诉。2009年9月4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诉请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提出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要求。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是实。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陈某乙由我抚养,我愿意自己承担子女抚养费,现因我在强制戒毒,暂由我父母代为抚养我女儿。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我姐姐陈飞雪2万余元,但不要求原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及婚生女陈某乙的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陈某乙的出生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的事实;3、(2008)瑞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诉状一份,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4、(2005)瑞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的事实;5、瑞安市公安局强戒字(1998)第221号强制戒毒决定书、瑞公强戒决字(2009)第3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陈某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不履行家庭义务。1998年6月18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9月16日,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08年7月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且被告父母同意暂由他们代为抚养,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陈某甲负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