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潍商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伦丽与张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伦丽,张福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伦丽。委托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贵。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伦丽因与被上诉人张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09)寿稻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伦丽的委托代理人武湘源、被上诉人张福贵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伦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伦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伦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张伦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