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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伦丽与张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伦丽,张福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伦丽。委托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贵。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伦丽因与被上诉人张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09)寿稻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伦丽的委托代理人武湘源、被上诉人张福贵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伦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伦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伦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张伦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