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北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范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无业。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王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范某在老板王高个(未查清身份)授意下,携带10本(499张)假唐山市餐饮业发票前往唐山市眼科医院与买票人进行交易,交易时被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并当场缴获10本(499份)假唐山市餐饮业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贾某的证言,王高个写的纸条,被告人范某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收缴的假发票的照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扰乱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王祖明所提被告人的行为系未遂,且认罪态度好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系未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