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局与舟山××××石料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局,舟山××××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保字第7号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局,住所地舟山市××××号。临时负责人王元跃,副书记。被申请人舟山××××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海区××红星村。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舟山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局与被申请人舟山××××石料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舟山××××石料有限公司设立在舟山市定海区沥港信用社的账号为200154772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同时,舟山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财产保全的函”。本院认为,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舟山××××石料有限公司设立在舟山市定海区沥港信用社的账号为20×××72的账户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夏良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