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司、上虞市××司与被告陈甲、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与陈甲、叶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司,陈甲,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93号原告上虞市××司,(劳动路口)1-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陈甲。被告叶某某。原告上虞市××司与被告陈甲、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虞市××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虞市××司诉称,2009年7月23日,被告陈甲用房地产抵押与原告签订了上虞某某房某字(2009)第12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叶某某对上述借款作出了书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典当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该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9月21日。到期后,被告曾某某一次,续当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逾期后,被告陈甲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叶某某也未尽担保之责。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甲立即归还原告典当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支付截止2009年11月23日的典当综合费用225元,利息1512元;2009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典当综合费用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按月利率0.48%计算;判令被告叶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综合费某某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全国统一当票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各一份,证明2009年7月23日,被告陈甲将其所有的位于曹娥街道金村的房地产抵押给原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事实;2、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证明2009年7月22日,被告叶某某为被告陈甲向原告典当房产抵押借款150000元提供担保的事实;3、续当凭证一份,证明2009年9月21日,被告陈甲续当15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甲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被告叶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7月23日,被告陈甲用房地产抵押与原告签订了上虞某某房某字(2009)第12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合同借款为150000元,由被告叶某某对上述借款作出了书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典当借款,该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9月21日。到期后,被告曾某某一次,续当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逾期后,被告陈甲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叶某某也未尽担保之责,故起诉,诉讼请求如前。同时查明,借款150000元,从2009年9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48%计算的利息为1512元;从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的综合费为225元,合计1737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陈甲向原告典当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被告陈甲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叶某某作为担保人,未尽担保之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甲立即归还典当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典当综合费、利息1737元,被告叶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甲、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应归还原告上虞市××司典当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综合费225元、利息1512元,合计1517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甲应支付原告上虞市××司从2009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150000元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48%计算利息,月利率1.5%计算综合费,利随本清;三、被告叶某某对上述一、二条借款本息和综合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5元,财保费1520元,合计4855元,由被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