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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钿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钿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钿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上诉人钿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钿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钿x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合约书》,双方约定钿x公司之货物以月租方式承包给王某某运输,每月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作为运输费,其中每月给王某某报销加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误餐费10元/餐),合同期限为5年,即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2009年5月31日,钿x公司以公司货物大部分都使用快递来寄运,使用货车的几率已很少,为了节约成本为由,通知王某某将于2009年6月起终止和王某某签订的合约。另查,钿x公司支付王某某的运输费到2009年8月。钿x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王某某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的《合约书》,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王某某提起反诉,请求:1、钿x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80000元;2、钿x公司以现在市场价收购王某某因签订履行《合约书》所购买的粤B3XX**奥铃轻型厢式货车(市场价45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钿x公司承担。王某某在庭审中同意解除合约,但要求钿x公司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为,钿x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钿x公司与王某某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钿x公司请求解除和王某某签订的《合约书》,王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和钿x公司的合同,故对钿x公司解除和王某某签订的《合约书》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钿x公司、王某某在《合约书》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钿x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使用货车几率少,为了节约成本为由,擅自通知王某某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书》,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向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某某的损失。王某某的损失可参照钿x公司、王某某在合约书的约定来确定。因钿x公司、王某某在合约书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每月运输费为5000元,且钿x公司支付王某某的运输费到2009年8月,故自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30日,钿x公司应支付王某某的运费共计为185000元,考虑到双方的和约书中还约定王某某有提供车辆并为钿x公司运货的义务,综合本案的情况该院确定钿x公司应赔偿王某某的损失为60000元。王某某反诉请求钿x公司以现在市场价收购其因签订履行《合约书》所购买的粤B3XX**奥铃轻型厢式货车(市场价4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一、解除钿x公司和王某某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的《合约书》;二、钿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王某某60000元;三、驳回王某某其他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钿x公司负担,反诉费4675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168.75元,由钿x公司承担500元,王某某承担668.7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钿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能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对于钿x公司提出的事实主张及相关证据未作全面审查,机械地认定钿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事实上,钿x公司与王某某间之《合约书》确未到期,一审法院仅从这一事实机械地认定钿x公司存在违约,而忽略了钿x公司提出的这一事实背后的相关事实主张及证据,如此之判定确有失公平,实属不当。1、钿x公司解除与王某某间之合同关系,符合情势变更原则。钿x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受世界经济环境影响相比其他企业而言更大,因全球经济形势不景气的情况下,钿x公司之经营状况日益下滑,用车量相比之前大幅度下降,完全没再使用王某某之车辆的需要,可以通过快递等方式满足生产所需。这样,钿x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合同继续履行已丧失了事实上之基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钿x公司要求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合约书》是符合情势变更之原则的,钿x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否则,钿x公司也就不会主动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2、钿x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己充分考虑到王某某之利益,提前通知了王某某,并额外地支付了三个月的费用给王某某,以保障其有合理时间去寻求涉案车辆之使用途径,避免了王某某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可能,事实上王某某也没有因此遭受损失。钿x公司在2009年5月31日书面通知了王某某将停止使用其车辆,此后钿x公司也未曾使用该车,且钿x公司一直支付其费用直至2009年8月。基于此事实,可以认定钿x公司已经对王某某做了合理的补偿,同时钿x公司已采取措施使王某某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故钿x公司完全没有再向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之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未能谨慎、公平地自由裁量,并作出对钿x公司不公平之判决。一审法院认定钿x公司已于2009年6月起就停止使用王某某之车辆,并查明了钿x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直至2009年8月,在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自由裁量判令钿x公司向王某某赔偿高达6万的所谓损失,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1、一审法院认定钿x公司存在违约没有法律依据,钿x公司解除与王某某间之合同系情势变更所致,并未恶意违约。2、一审法院判令钿x公司赔偿6万元的损失同样没有法律依据。钿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确因情势变更所致,且已提前书面通知并额外支付了三个月的费用给王某某。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钿x公司无须再向王某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假设钿x公司要向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钿x公司赔偿6万元也过高且没有说明任何计算依据,且应扣除之前钿x公司已额外支付的三个月费用。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损失实际发生为前提。在本案中,王某某的损失在哪里呢钿x公司是不再使用王某某之车辆了,难道该车辆以后就无法再使用了吗又或该车辆无法为作为车主的王某某带来收益了吗事实上并非如此,王某某完全可以例行向他人出租以获得相应之收益,在钿x公司给了三个月的合理时间的情况下,钿x公司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合同并不会给王某某带来任何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判令钿x公司赔偿王某某6万元的损失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钿x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机械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任意地自由裁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钿x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0229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钿x公司无须向王某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王某某承担。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全面,认定钿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合理公正。世界经济环境影响并不属于情势变更。二、钿x公司的解约通知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钿x公司请求解除其与王某某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的《合约书》,王某某亦表示同意解除该合同,故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焦点:一、关于钿x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某赔偿损失的问题。上述《合约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而钿x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使用货车机率少、为了节约成本为由,单方通知王某某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书》,原审法院认定钿x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向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此外,钿x公司关于受世界经济环境影响,其解除合同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损失的酌定问题。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届满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每月运输费为5000元。因钿x公司支付王某某的运输费到2009年8月,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钿x公司应支付王某某自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30日的运费为185000元,原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约定王某某有提供车辆并为钿x公司运货的义务,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钿x公司应赔偿王某某损失60000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钿x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钿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