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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敏敏与金永忠、边永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敏,金永忠,边永祥,陶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45号原告:李敏敏,,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白马新村8幢308室。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永忠,,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155弄4号302室。被告:边永祥,,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华城桂花园18幢2单元301室。被告:陶国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浣东街道陶家村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敏诉被告金永忠、边永祥、陶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