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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县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义雄与王树良、胡金春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雄,王树良,胡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义雄,农民。被执行人王树良,农民。被执行人胡金春,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树良、胡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义雄借款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树良、胡金春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锡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