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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瑞民初字第5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红旗轻工设备厂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红旗轻工设备厂,瑞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瑞民初字第5225号原告瑞安市红旗轻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梁锦水。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红旗轻工设备厂与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红旗轻工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瑞安市红旗轻工设备厂负担。审 判 长  吴 健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项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