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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贵执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汽车池州市贵池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董书祥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大众汽车池州市贵池区服务有限公司,董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贵执字第07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汽车池州市贵池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浩,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书祥,男,1966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汽车池州市贵池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书祥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董书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09)贵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