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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靳大铎与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大铎,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靳大铎,男,出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委托代理人冯晓强,成都市锦江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安全,成都市锦江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20号4幢1楼2号。法定代表人王用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家齐,男,出生于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大铎与被告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大铎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大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大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靳大铎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