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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与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祖国宏、代理审判员倪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6月1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塘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并将此款借给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两年后,原告办理了转期手续。2009年6月22日,原告向信用社借出300000元,交给被告,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0年1月21日归还,但两被告至今无力偿还上述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2、被告林某某对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及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证据均符合其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曾请求原告代其在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塘信用社贷款。原告在取得贷款之后如约将款项转借给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使用。原、被告约定如在借款期内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或破产,上述借款仍由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清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某某代表人林某某承担。三方均在借条上签名、盖章。后由于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按约归还,但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未及时归还全部借款产生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在此借款期内,如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或公司破产,借款由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林某某承担。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约定期限之内,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或该公司已经破产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徐某某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用6200元,由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焰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