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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民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与三××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三××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566-1号原告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舟山市××××号。负责人裘某。被告三××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三××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三××司名下的30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三××司名下的30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夏良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