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与三××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三××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566-1号原告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舟山市××××号。负责人裘某。被告三××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三××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三××司名下的30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三××司名下的30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夏良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