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赵某、杨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9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17日,被告赵某、杨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3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杨某某、吴某某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2、提交2009年11月17日借条一张(原件),证明被告赵某、杨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三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赵某、杨某某尚欠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赵某、杨某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为凭。被告拖欠不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吴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妻,故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法律规定,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之诉请,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某、杨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的四倍计算,从2009年11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699901040008737)。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倪如松审 判 员 周利民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o一o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