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安艳与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艳,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王安艳,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本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汉民二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6932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6201元、执行费21878元。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740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具实计算),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