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台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甲、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台特字第11号申请人:罗甲。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申请人罗甲申请宣告罗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甲诉称:其子罗乙原系“浙岭渔×××39”船船员。2009年11月2日,“浙岭渔×××39”船在1954海区9小区生产作业时因螺旋桨被渔网缠住发生故障,后被风浪刮斜导致该船倾覆沉没,船员罗乙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罗乙,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未婚,系“浙岭渔×××39”船船员,住四川省××××号,与申请人罗甲系父子关系。2009年11月2日,“浙岭渔×××39”船在1954海区9小区生产作业时因螺旋桨被渔网缠住发生故障,后被风浪刮斜导致倾覆沉没,该船船员罗乙落水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2月5日发出寻找罗守其某某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乙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