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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冬琴与曾金明、郑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琴,曾金明,郑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冬琴,县珠港镇解放南路155号。被告:曾金明,市新河镇雅雀村5队。被告:郑敏利,市新河镇雅雀村5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琴与被告曾金明、郑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琴于2010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冬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