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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春保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刘春保,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雪丽,女,无业。委托代理人:郭喜成,陕西省大荔县冯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95号长鑫大厦3、4层。负责人:高永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鹏,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保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保撤回起诉。诉讼费1177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刘春保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