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周某某、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周某某,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97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周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