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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周某某、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周某某,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97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周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