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平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547号原告:孟××。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