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淑芳与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芳,杨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68号原告:陈淑芳。被告:杨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芳诉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淑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