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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官红军与阮绍云、刘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红军,阮绍云,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官红军,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绍云,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玲,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3月2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阮绍云、刘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人民币3095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审 判 员  肖 波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伟 关注公众号“”